
2026年2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了《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问答文件》(2026年第19号),对业内长期关注的DSUR共性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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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问答并非孤立存在,它是对2020年7月1日实施的《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深化与补充。
对于临研从业者而言,要真正掌握DSUR,必须首先理解这份《管理规范》搭建的“四梁八柱”,再结合最新问答解决具体困惑。
本文将以《管理规范》为纲,问答文件为目,为您梳理一份系统性的实操指南。
一、 纲领框架:《管理规范》回答了四个核心问题
《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虽然篇幅不长,但清晰地构建了DSUR工作的基本框架,回答了“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何时”这四个根本问题。
1. 谁报告?(责任主体)
- 核心原则:申办者(药品注册申请人)是DSUR的唯一责任主体,对报告的内容、质量和按时提交负最终责任。
- 实操解读:这意味着,即使你将DSUR的撰写工作委托给CRO,你依然是向监管机构负责的那一方。
2. 报告什么?(内容与范围)
- 核心原则:一份DSUR应涵盖同一活性成分(化学药/生物制品)或相同处方(中药)的所有剂型、所有适应症以及在研的所有患者人群相关的安全性数据。
- 实操解读:这确立了“一个药物,一份年度安全总结”的原则。你的报告不能只盯着国内某个III期试验,而必须整合该药物全球范围内的临床试验(包括I-IV期)、上市后研究、非临床研究、甚至文献中的相关安全性信息。如果某些数据无法获得,必须在报告中说明原因。
3. 怎么报告?(撰写与提交)
- 格式:严格遵循ICH E2F指导原则的格式与内容要求逐章撰写。
- 语言:报告正文采用中文,其中“严重不良反应行列表”可采用中文或英文。
- 特色要求:必须包含中国的“区域特有信息”,例如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因不良事件退出试验的受试者列表、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变更等内容的总结表。
- 提交途径: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的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风险管理“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递交”模块提交。
- 报告到何时?(周期与终止)
- 起始日(核心概念DIBD):以药物在全球首次获得临床试验许可的“月和日”作为年度报告周期的起点,而非国内试验的启动日。
- 周期与时限:每年报告一次,在数据锁定点(即年度周期最后一天)后的60个自然日内必须提交。
- 终止时点:持续提交至该药物在中国提交最后一个上市许可申请,或在中国明确终止研发为止。
二、 难点细化:结合最新问答,破解十大高频困惑
在《管理规范》的框架下,最新问答文件对实践中最容易出错的细节进行了权威澄清。以下结合十大高频问题,看看官方如何解答:
1. 关于“报告时间”的极简原则与案例
- 原则一句话:盯着你的药物的“国际研发诞生日(DIBD)”,每年在这个日期的周年日前后锁定数据,并在之后60个自然日内交报告。
- 核心概念:数据锁定点:DSUR的数据锁定点(DLP)是该年度报告周期的最后一天。为便于操作,通常可以指定为DIBD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例如,若DIBD为5月20日,则数据锁定点可以是次年5月19日(周年日前一天),或选择为次年4月30日(DIBD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两种方式均可,报告周期均不超过一年,企业可择一固定使用。
- 案例助解:
(1)情景A(国内首发):你的药物首个临床试验批件是2025年5月20日在中国获得(即DIBD)。那么,你首次DSUR的数据锁定点可以是2026年5月19日(周年日前一天),并在2026年7月18日前提交。

(2)情景B(国外首发):你的药物DIBD是2025年5月20日(在国外获批),而中国临床试验在2026年3月10日才获批。那么,你也将以2026年5月19日为国内数据锁定点,在2026年7月18日前提交。

(3)特例:NDA提交与末次DSUR:如果你的药物在境内提交了上市申请(NDA),这份NDA的提交时间决定了是否需要补交一份DSUR。若NDA提交日期落在上一份DSUR数据锁定日(DLP)后的60天内,则上一份DSUR即为最后一份常规报告;若超过60天,则需再提交一份覆盖新周期的DSUR作为末次报告。
2. 哪些情况必须交?哪些可能不用交?(范围澄清)
- 必须交(核心):所有以获得注册上市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包括I、II、III期,批件要求的BE或IV期试验,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或重大变更所需的临床试验等按要求均必须提交DSUR。
- 不用交(特例):仅为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仅以备案形式开展的BE试验,原则上可不递交。但若同时存在其他需递交DSUR的临床试验,则仍需递交。
- 常见误区纠正:
- 获批但未启动试验:也要交,报告周期内无进展也需在相应章节说明,不可省略。
- 境内无试验,境外有试验:向中国提交的DSUR仍需包含境外所有相关安全性数据。
- 2018年50号公告前获批的“老试验”:原则上自行决定。但若相同成分在公告后获批了新试验,则需递交DSUR。
3. “无进展报告”怎么写?
这是监管明确要求的重点。即使报告周期内没有任何受试者入组或任何安全性事件发生,你也不能省略章节或仅写“无”。必须按照ICH E2F的完整格式,在每一个相应的章节(如累计暴露量、严重不良事件列表等)中,明确陈述“本报告周期内无相关进展/发现”。这体现了持续监管和系统性回顾的原则。
4. 遇到特殊情况怎么办?(官方指引)
- 联合用药(如肿瘤药A+B):为保证数据完整性,官方建议对A和B分别递交DSUR,且每份报告都应包含(A+B)联合治疗的数据。
- 申办方变更:由变更后的申办者负责后续DSUR的递交。
- 研发中止后又重启:需要重新递交DSUR。若中断期间有新的重要安全性信息,应在重启后的首份DSUR中纳入。
- DSUR和上市后的PSUR是什么关系?
这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简单来说:
- DSUR:管“研发中”的事,侧重试验药物本身,递交给CDE。
- PSUR:管“上市后”的事,侧重已批准药品的全貌,递交给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关键关系:二者独立、不可互相替代。如果一个已上市药品仍在进行新适应症等临床研究,则需同时提交DSUR和PSUR。为方便管理,企业可选择将DSUR的报告周期调整至与PSUR的“国际诞生日(IBD)”同步。
- 长期随访试验需要交DSUR吗?
对于主试验结束后,在上市申请审评期间或获批上市后仍在进行的长期随访(如生存期随访),由申办者自行评估是否需要递交DSUR至随访结束,除非监管机构有特殊要求。这给予了企业一定的灵活性,但需基于风险进行评估。
- DSUR里需要写“有效性”信息吗?
在“整体安全性评估”章节中的“获益-风险考量”部分,鼓励申办者补充有效性信息。这有助于监管机构从整体获益-风险角度进行科学评价。但核心仍是基于安全性数据识别风险,并说明与预期获益的平衡关系是否发生变化。
- 递交后,监管机构会审核吗?
会。药审中心将在收到DSUR后的18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会通过【申请人之窗】的相应栏目反馈。若180天内无反馈,则视为归档处理。需注意,DSUR不应作为新的重要安全性信息的首次报告途径,紧急安全性问题仍需通过快速报告程序上报。
- 如何准备“累计暴露量”数据?
这是DSUR的核心数据之一,用以评估安全性事件的背景发生率。应尽可能以表格形式呈现,并按临床试验、上市后经验分别说明。对于在研药物,需提供自DIBD起累计暴露于试验药、安慰剂或对照药的受试者数量,并按年龄、性别、种族等分组。根据暴露时间长短不同,推荐使用“受试者-时间”(受试者·天,·月或·年)为单位。
5. “区域特有信息”附件具体指什么?
这是中国监管的特色要求,必须包含在DSUR中。主要附件通常有:
- 严重不良反应的累计汇总表(中国地区)。
- 报告周期内死亡受试者列表(中国地区)。
- 报告周期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研究的受试者列表(中国地区)。
- 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此表需区分“可能增加风险需补充申请”和“评估不影响安全可直接在DSUR中报告”两类情况)
- 重大生产变更信息。
- 下一年度总体研究计划概要等。
三、 给临研从业者的核心建议
- 建立全局视野:理解DSUR“同一活性成分一份报告”和“数据全覆盖”的原则,要求项目管理者、医学和PV专员不能只关注单个临床试验,必须建立药物研发项目的全局观,确保跨试验、跨区域的安全性信息被有效收集和整合。
- 强化跨部门协作:DSUR的撰写是检测申办者PV体系的试金石,它涉及药物警戒、临床运营、医学、注册、非临床研究等多个部门。高效的SOP、清晰的职责界定以及实事求是的风险评估,是产出高质量DSUR的基础。
- 精通法规与指南:从业者需持续学习ICH E2F指南、中国GVP规范及CDE的最新问答文件。清晰掌握DIBD计算、递交时限、范围界定等细节,是避免合规风险的前提。
- 理解监管意图:DSUR不仅是年度任务,更是与监管机构就药物安全性进行持续沟通的重要渠道。通过DSUR,申办者应主动展示其对风险的有效监测和管理能力,建立信任。
总结:DSUR的精髓,始于《管理规范》搭建的刚性框架,成于企业基于问答指引的柔性实践。它要求我们既要有恪守规则的严谨,也要有融会贯通的智慧。希望这份结合了框架与细节的指南,能帮助您在守护受试者安全与药物研发合规的道路上,走得更加稳健、自信。
参考文献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 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问答文件: 2026年第19号通告 [EB/OL]. (2026-02-24).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 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常见问答起草说明 [EB/OL]. (2025-09-17).
- ICH. E2F: Development Safety Update Report (DSUR) [S]. 2010-08-17.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 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2020年第7号通告 [EB/OL].
- 中国食品药品网. ICH基础知识500问_E2F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EB/OL]. (2021-12-20).
- 精诚医学情报中心通讯. 第10期 [J]. 2019-09-05.
- 中国医药报. ICH基础知识500问_E2F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EB/OL]. (2024-09-12).
撰稿人:李晓宇
审核:陈亚红
排版:周安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