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订背景:与新版GCP及ICH E6(R3)全面接轨
2021年12月17日,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发布《关于发布〈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告》(2021年第30号),配套5份核心试行文件,明确药品注册核查“基于品种因素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因素进行启动注册核查风险等级划分,根据风险等级分别按照不同比例启动相应注册核查”。
2023年11月03日,核查中心[3]发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9号),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机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类型和检查重点,现场检查可适用部分检查要点。
随着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在我国的实施,以及国家药监局2026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发布,现行的注册核查及机构监督检查也迎来了新的修订需求。
二、《药品注册核查要点(药物临床试验)》修订:五大核心变化
1. 理念全面升级
根据新版GCP和ICH E6(R3)理念要求,增加“质量源于设计”、“风险相称”及“符合目的”的原则性表述,并将三个理念贯穿核查全过程,强调申办者在试验设计和实施时应用“质量源于设计”的方法,前瞻性识别试验的关键质量因素及相关风险,并采用与之相称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符合保护试验参与者、确保试验结果可靠的目的。核查的起点从“现场做得对不对”前移至“设计得对不对”,也就是说不仅查执行,还要查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等的设计是否提前识别了风险。
现行注册核查要点侧重核查“是否建立体系文件”;修订稿将重点核查风险管控落地实效,要求申办者在试验立项阶段识别关键质量因素(CtQ),形成完整风险评估、控制、回顾闭环文件,无风险设计方案将成为核查缺陷项。
2. PI与申办者双双扛起“最终责任”
修订稿压实PI在临床试验现场的最终责任,压实申办者项目管理、对主要研究者和服务供应商的监督、依从性和风险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盲态维持等的最终责任。服务的委托不代表责任的转移,同时新增各方“利益冲突回避”的硬性要求。
3. 数据治理成为独立篇章
贴合ICH E6(R3)与新版GCP对电子源数据、审计追踪、全生命周期数据溯源的硬性要求,修订稿将数据治理从原有零散条款升级为独立核查单元。意味着核查不再仅仅是核对数据准确性,更要求数据可靠性,审查全生命周期的数据管理、计算机系统的验证和安全管控。
未来核查重点覆盖EDC系统合规性、电子知情记录、远程去中心化试验数据采集、生物样本溯源链条,彻底改变过往“重纸质病历、轻数字数据”的核查模式,临床试验数字化转型成为主流。
4. 生物分析实验室专项新增要求
针对 BE、疫苗临床样品检测,监管出台专属核查标准,填补以往监管空白:
1)开展疫苗免疫原性检测实验室需具备3年以上相关检测经验,标准品、细胞、菌毒株可溯源至国家/国际标准库;针对疫苗免疫原性检测、BE试验留样提出了具体要求;严查稽查轨迹的逻辑性;
2)每分析批均衡设置高低中浓度质控样品,样品重新分析具备完整书面理由、ISR样品选取具有代表性;色谱图谱原始数据完整留存,重分析、手动积分记录清晰;
3)实验室设立独立QA岗位,场地分区隔离,配备应急供电、低温冰箱报警系统,废弃物按法规分类处置;仪器定期校准、性能确认,全套仪器档案完整。
5. 实操细节优化
安全性事件报告流程得到明确分工——主要研究者立即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SAE和死亡事件;SUSAR和DSUR由申办者报告主要研究者和伦理审查委员会。
伦理审查要求更加精细,审查程序的扩充、审查委员的选择、审查方式及内容都有了进一步的缩紧和完善。
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与判定原则》修订:126项全覆盖体系化
- 整体结构与检查项目数量差异
| 对比维度 | 现行2023版 | 新2026版 |
| 总检查项目数 | 109项 | 126项 |
| 关键项目(★★) | 9项 | 11项 |
| 主要项目(★) | 51项 | 54项 |
| 一般项目 | 49项 | 61项 |
- 机构部分(A表)对比(重点变化)
| 现行2023版 | 新2026版 | 变化说明 |
| ★A1.9 | ★A1.8 | 大幅细化计算机化系统要求,增加验证、权限、稽查轨迹等具体规定 |
| A2.2 | A2.2 | 机构主任、副主任(如有)等机构负责人及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兼任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
| / | A2.7 | 新增生物样品储存、处理等设备设施及温度监控记录(如适用) |
| ★★A3.1 | ★★A3.1 | 细化机构、专业/试验现场、机构地址及开展试验的专业/试验现场地址、主要研究者的备案信息要素 |
| A6.2 | A6.2 | 强调机构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和SOP管理试验用药品 |
| / | A6.6 | 新增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建立试验用疫苗的管理制度 |
| / | A6.7 | 新增机构指派专人管理生物样品全流程要求 |
| A7.3 | A7.3、A7.4 | 细化临床试验资料管理要求 |
| ★A4.6、A8.2 | ★★A8.1、★A8.2、★A8.3、★A8.8、★A8.9 | 细化机构质量管理要求。新增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要求,明确机构负责人负责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细化机构质量管理计划和培训计划的要求等,增加机构对CRC等的管理要求 |
| ★A4.5、A9 | A9 | 细化伦理审查要求:细化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备案、文件体系、人员培训、办公场地设备、到会委员、独立顾问、审查内容、特定人群保护、审查记录、审查意见及通知、文件记录保存等内容 |
- 专业部分(B表)对比(重点变化)
| 现行2023版 | 新2026版 | 变化说明 |
| B1 | B1 | 细化专业的资质条件,明确了疫苗临床试验的开展要求,增加对专业科室特色的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针对疫苗临床试验和I期临床试验的特点,新增设置分区合理的功能区的要求 |
| ★★B2.3、B2.4 | ★★B2.3、B2.4 | 增对主要研究者的履责要求 |
| / | B4.1 | 新增“质量源于设计”、“风险相称”概念,要求在方案设计之初识别试验的关键质量因素及相关风险,并采用与之相称的风险控制措施 |
| ★B4.7、★B4.9 | ★B4.10、★B4.12 | 明确主要研究者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SAE和死亡事件;SUSAR和DSUR由申办者报告主要研究者和伦理审查委员会 |
| B5.4 | B5.4 | 新增生物等效性试验至少保存留样至药品上市后2年要求 |
| / | B5.6 | 新增试验用疫苗全流程管理要求 |
四、对创新药临床行业的深远影响(CRO视角)
- 临床试验机构准入与中心管理门槛提升
修订后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将强化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前置核查,不再仅聚焦试验执行阶段缺陷。未来创新药多中心项目筛选机构时,除资质备案外,需提前评估机构风险管控、电子数据系统、试验参与者权益保障长效机制,降低后期核查缺陷风险。
- CRO全流程服务合规标准升级
小牛医药作为临床CRO,在项目管理、中心监查、QA质控层面将同步调整工作标准:
- 监查计划新增风险分层监查模块,匹配ICH E6(R3)比例性监管思路;
- 完善电子源数据、远程试验、去中心化临床(DCT)专项质控SOP;
- 建立机构检查要点动态对标台账,提前识别中心潜在高风险缺陷项。
- 申办者管线研发合规成本优化
统一的注册核查 + 机构监督标准,可避免项目上市核查与机构日常检查出现双重标准、重复整改;早期按照新版检查要点搭建临床质量体系,能大幅减少上市前核查发补、整改周期,加速创新药申报进度。
五、结语
本次两份临床试验核查配套文件同步修订,是我国临床试验监管全面接轨ICH E6(R3)、适配2026版GCP的标志性举措,监管逻辑彻底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预防、全过程管控”,对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CRO等均提出更高标准化要求。
小牛医药始终以试验参与者权益保护、数据真实可靠为核心服务底线,持续跟进政策征求意见反馈、正式稿落地动态,同步迭代内部SOP、监查稽查流程、数据管理体系,为创新药企提供覆盖临床方案设计、机构筛选、项目执行、质量管控、数据管理、生物分析全链条一体化合规CRO服务。
参考资料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关于公开征求《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与判定原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s://cfdi.org.cn/cfdi/resource/news/16772.html, 2026-06-08.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关于发布《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告(2021年第30号). https://cfdi.org.cn/cfdi/resource/news/14200.html, 2021-12-20.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9号). https://cfdi.org.cn/cfdi/resource/news/14200.html, 2023-11-03. 本文内容仅基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公开官方文件进行政策梳理、行业解读与经验分享,所有政策最终以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正式发布定稿文件、现行法律法规及药品监管部门官方答复为准,不具备任何法定效力。
撰稿:陈佳玲
审核:汪梦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