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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洞察 | 临床试验稽查重点解析:2026新规下,这些红线不能碰

摘要:

2026年8月31日,CFDI发布《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2026年修订)》,9月1日起施行。叠加2026版GCP与ICH E6(R3),中国临床试验监管正式迈入“链条、穿透式、风险导向”全新阶段。本文聚焦临床试验现场稽查重点,帮助申办者、CRO、机构和研究者提前锁定风险。
一、监管新格局:三部法规联动下的稽查模式重构

2026年是中国临床试验监管体系的“重构之年”。三部核心法规形成了紧密协同的监管矩阵:

  • 2026版GCP:新增“数据治理”专章,删除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三章(直接参照ICH E6(R3)执行),明确PI为现场最终责任人、申办者为相关活动最终责任人。
  • 2026版注册核查要点:从试行版的“机构+数据”双维度,升级为“临床试验现场—生物样品分析—申办者试验管理—数据治理”四大板块,新增申办者管理和数据治理两个独立篇章。
  • ICH E6(R3):以11项原则为框架,贯穿QbD、CtQ、风险相称、符合目的四大理念。附件1 规定传统干预性试验的三方职责与数据治理要求,附件2进一步覆盖去中心化试验、实用性试验和真实世界数据。

三部法规共同推动稽查模式实现三大转变,理解这一底层模式的转变,是把握稽查重点的前提。

维度旧模式新模式
合规重心形式合规(文件齐、签字全)实质履职(PI真参与、决策可追溯)
质量管控事后纠错(核查时发现问题)风险前置(QbD设计内嵌质量)
责任体系签字闭环(谁签字谁负责)责任闭环(授权不转移最终责任)
二、稽查重点一:PI实质履职与授权链条——“签字不等于履职”

法规要求

2026版GCP明确PI是临床试验现场的最终责任人,并明确了PI原则上不得授权的事项。2026版核查要点进一步建立了全维度履职证据链核查体系,不再仅审核职称资质和形式化签字。ICH E6(R3)原则10(角色与职责)也明确了授权与监督要求,研究者对其授权和委托事项承担最终责任。

稽查关注点

1. PI不可授权事项边界:涉及临床试验决策、关键确认、医学判定、及试验参与者安全的关键环节,PI不能通过形式授权规避责任。稽查时会重点核查:SAE医学归因、方案偏离严重程度评估、入排标准医学判定是否有PI或具备资质医师参与。

2. 授权表的完整性与时效性:所有人员授权、分工调整、权限撤销须留存正式书面授权表。清晰界定工作权限与职责范围,常见缺陷包括更新不及时(离岗未撤权)、授权事项与资质不匹配、事后补授权(倒签日期)。

3. PI参与关键节点的证据链:通过启动会参会记录、关键诊疗审核、SAE医学评估签字、方案偏离定性与CAPA审批、授权撤权审批、总结报告审核等综合判定履职真实性。

4. CRC/Sub-I越权排查:CRC属事务辅助岗位,严禁越位开展医学评估、方案判定等研究者专属工作。“PI挂名、Sub-I执行、CRC干活”模式将被彻底终结。

三、稽查重点二:试验参与者保护与知情同意——从“一次性签字”到“全周期守护”

法规要求

2026版GCP显著提高弱势群体保护标准:未成年人本人不同意不得入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多重知情;知情同意书须通俗易懂、写明补偿赔偿、禁止霸王条款。ICH E6(R3)附件1第2.8节认可电子知情同意等多样化方式。

稽查关注点

1. 时间逻辑与版本正确性:逐条核对签署版本是否为伦理批准最新版、签署日期是否晚于伦理批准日期、是否在筛选前完成签署(先筛选后签同意是严重缺陷)、双方是否均签署注明日期、非本人签署是否注明关系。

2. 特殊人群知情同意:未成年人达到签署条件后是否再次获取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后是否重新签署;无预期获益试验原则上由本人签署;缺乏阅读能力者及紧急情形是否符合GCP要求。

3. 持续知情同意:对可能影响试验参与者继续参加意愿的新信息(新安全性信息、方案重大修改),须及时告知并必要时重新签署。稽查关注新安全信息告知记录和再签署情况。

4. ICF内容合规性:充分告知获益与风险,无强迫利诱,无免除责任的“霸王条款”,明确补偿方式数额及试验损害医疗费用和赔偿承担方式。

四、稽查重点三:方案执行与偏离闭环——“所有偏离必须留痕,重要偏离必须CAPA”

法规要求

2026版核查要点要求方案偏离均记录报告,重要偏离须解释、采取CAPA并向伦理和申办者报告;为消除试验参与者紧急危害而偏离方案的,PI须及时报告并说明理由。

稽查关注点

  1. 筛选入组合规性:入组须符合全部入选标准、不符合排除标准,保留病历、实验室及影像学等证据,稽查随机抽取试验参与者逐人核对。
  2. 随机化与盲态管理:随机前须确认分层因素并记录;意外破盲或紧急揭盲须及时记录、书面说明原因,并按方案完成后续处理评价;BE试验样品分析和数据传输须保持盲态。
  3. 方案偏离全闭环:稽查逻辑为“识别→记录→分级→报告→CAPA→验证”。隐瞒偏离是严重问题;重要偏离须向伦理和申办者报告;CAPA有效性须有验证记录。
  4. 合并用药管理:禁用合并药物须严格排查,瞒报禁用合并药物直接构成“不通过”。稽查通过病历系统、医嘱记录、试验参与者日记多渠道交叉核对。
五、稽查重点四:数据治理——ALCOA+原则下的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法规要求

2026版GCP新增“数据治理”专章,核查要点设为独立篇章,ICH E6(R3) 附件1 第4节同样单列,是本次修订最具结构性变化的领域。

稽查关注点

  1. 源记录定义:试验启动前明确界定源记录(病历、检验报告、影像、ePRO等)及采集工具,外部来源数据纳入管理。源数据须满足ALCOA+原则。稽查随机抽取数据点,从EDC回溯至源记录验证一致性——这是现场核查最核心的操作。
  2. 数据更正规范:纸质记录更正须划线保留原内容、注明更正人、日期和原因,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电子系统更正保留稽查轨迹,更正前内容、人员、原因、时间均可查。编造或无合理解释修改数据直接“不通过”。
  3. 计算机化系统与权限:EDC、HIS等系统须验证并保留文件;使用人员经培训授权,用户权限符合岗位职责和盲法要求,离岗及时撤权;电子签名合规;稽查轨迹不可删除修改,时间逻辑与源记录一致。
  4. 研究者审核与存档:研究者在计划时间节点审核数据并签字确认;源记录以可检索可读方式安全保存,明确保存责任人;电子数据定期备份并有应急恢复措施。
  • 稽查重点五:安全性信息处理与报告
  1. 医学处理与决策资质:医学决策执行人资质与授权是否合规、非临床人员是否越权决策、医疗处理记录是否完整。
  2. AE/SAE记录与相关性判断:及时完整记录事件名称、起止时间、严重程度、相关性判断、措施及转归;严重程度判断符合方案要求;相关性判断结合试验药物、疾病、合并用药、个体特征、去激发/再激发等因素,依据充分,避免笼统勾选;信息修改注明理由;按时限报告AE及异常检查结果。
  3. SAE报告:SAE报告记录完整(发生时间、表现、严重程度、处理、转归、因果关系),核对病历、医嘱、检查报告与SAE报告一致性;按规定时限(通常24小时内)向申办者和伦理报告。
  4. 安全性信息签阅与处置:PI收到SUSAR、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DSUR等信息后是否及时签阅,给药调整评估、与试验参与者沟通等记录情况。
六、稽查重点六:试验用药品与生物样本管理——全链条可溯源

稽查关注点

  1. 试验用药品:接收、储存、分发、使用、回收、销毁每个环节均完整记录:接收记录与批号、数量、有效期核对;储存条件(温度、湿度)监控记录,超温处理与评估;分发与试验参与者使用记录一致性(账物相符);剩余药品回收与销毁记录。机构和研究者须适当监督药品管理活动,监督程度取决于试验设计、药品特性和安全性水平。
  2. 生物样本:采集时间、采集量、采集人员资质符合方案要求,重复采集有记录和原因说明;离心、分装、冻存等处理操作在方案规定时间窗和条件内完成,处理记录完整;储存温度持续监控,超温及时处理并评估对样本质量的影响;储存设备有校准和维护记录;出库运输有交接记录,运输过程温度监控可追溯,接收方确认回执完整;样本编号唯一可追溯,盲态试验编号不泄露分组信息;样本台账与实际库存账物相符,剩余样本和废弃样本按方案处理并记录。
  • 红线警示:11种”不通过”情形

2026版核查要点明确,经核查确认以下情形之一即认定为“不通过”:

序号不通过情形核心警示
1编造或者无合理解释地修改试验参与者信息以及试验数据、试验记录、试验药物信息数据真实性是底线
2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参比替代试验、市售替代自研等)药品不得造假
3隐瞒、弃用或选择性使用试验数据不得选择性报告
4瞒报SUSAR安全性不得瞒报
5瞒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合并用药如实记录
6故意损毁、隐匿数据或存储介质数据保护义务
7关键研究活动、数据无法溯源;可追溯性是基本要求
8申报资料与源记录不一致且影响结果评价;一致性核查
9其他严重数据可靠性问题;兜底条款
10拒绝、不配合核查配合核查是法定义务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前9条均指向数据可靠性,数据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是注册核查的”生命线”,任何触碰都可能导致试验数据不被采信,直接影响注册成败。

七、结语——从“被动迎检”到”主动合规”

新规的核心导向十分明确:签字不等于履职,头衔不等于责任,形式合规不再能掩盖实质缺位。从“被动迎检”到“主动合规”,从“问题后置”到“风险前置”,将合规理念内嵌于试验设计和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方能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中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ICH. E6(R3): Guideline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S].2025.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S].2026.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S].2026.

撰文:汪梦霞

审核: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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